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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南海市宏业洗水制衣厂异议一案
时间:2008-01-28    来源:德赛网站    【打印本页面】    【关闭窗口

案外人南海市宏业洗水制衣厂异议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佛中法执三字第179号

异议人南海市宏业洗水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西村。
法定代表人陈灿。
委托代理人麦浩斌,男,汉族,1965年4月30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树潮,男,汉族,1979年4月19日出生,住(略)。
申请执行人陈永强,男,汉族,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凌凯,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万寿街尾。
法定代表人邝彬。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二轻五金家电工业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机关大院桂园西三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建忠,男,汉族,1965年3月20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执行陈永强诉佛山市南海区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二轻五金家电工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南海市宏业洗水制衣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07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07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听证。异议人的委托代理人麦浩斌和陈树潮、申请执行人陈永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凌凯、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邝彬、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二轻五金家电工业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建忠到庭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1990年3月20日,南海县服装工艺工业公司向南海县经济委员会报告关于南海县宏业洗水制衣厂兼并南海县二轻服装厂一事,南海县经济委员会发出南经委字(90)23号文件,批复“从一九九O年三月一日起,南海县宏业洗水制衣厂兼并南海县二轻服装厂及原属五金制品厂的薄铁车间。为了方便开展业务及清理债权债务,暂时保留南海县二轻服装厂厂名。”后来南海县宏业洗水制衣厂兼并南海县二轻服装厂及原属五金制品厂的薄铁车间时,因位于九江镇下西村万寿下围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府国用字(89)第005081号]已抵押给银行,故当时未能变更土地使用者名称。1990年3月1日之前,南海县五金制品厂与南海县二轻服装厂是同一企业,后者隶属于前者,位于九江镇下西村万寿下围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府国用字(89)第005081号]属于南海县五金制品厂,但薄铁车间已被南海县宏业洗水制衣厂兼并,该土地使用权属于南海县宏业洗水制衣厂。现请求依法解除对该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异议人向本院举出如下证据:证据一、南海县经济委员会文件《关于南海县宏业洗水制衣厂兼并南海县二轻服装厂报告的批复》[南经委字(90)23号],证明南海县宏业洗水制衣厂兼并南海县二轻服装厂及原属五金制品厂的薄铁车间,该薄铁车间使用的土地即是本案争议土地。证据二、《资金平衡表》三张、表格五张,证明固定资产折旧金额,且资产已移交给南海县宏业洗水制衣厂。证据三、《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南府国用字(89)第005081号],证明薄铁车间使用的土地即是本案争议土地。
申请执行人辩称: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权属的确定以登记为准,本案争议土地登记在被执行人南海五金制品厂名下,依法可以查封。南海二轻服装厂并不是争议土地的权属人,只是当初场地提供给南海二轻服装厂使用,为方便其生产经营,才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者的名称后括号内加上“二轻服装厂”的名称,但南海二轻服装厂不能以此对争议土地主张权利。南海县经济委员会《关于南海县宏业洗水制衣厂兼并南海县二轻服装厂报告的批复》只能证明当时南海县宏业洗水制衣厂兼并南海县二轻服装厂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而事实上两者并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并登记,因此,两者并未合并。南海市宏业洗水制衣厂的执行异议应予以驳回。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南海市宏业洗水制衣厂的意见。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二轻五金家电工业总公司辩称:同意南海市宏业洗水制衣厂的意见。
对异议人举出的证据,申请执行人质证后认为:1、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只能证明当时南海县宏业洗水制衣厂兼并南海县二轻服装厂的报告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并不能证明两者合并的事实,企业的合并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2、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南海县宏业洗水制衣厂兼并南海县二轻服装厂的事实,即使南海县宏业洗水制衣厂接收了南海县二轻服装厂的资产也不能认定前者兼并后者,兼并企业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且五张表格中并没有涉及本案争议土地。3、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恰恰证明争议土地是登记在被执行人南海五金制品厂名下的财产,虽然土地使用者一栏中括号内有“二轻服装厂”的名称,但也不能证明土地使用权属于二轻服装厂。两被执行人对异议人举出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陈永强诉佛山市南海区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二轻五金家电工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陈永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位于九江镇下西村万寿下围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府国用字(89)第005081号]。2007年6月5日,本院作出(2007)佛中法民四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佛山市南海区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永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8万元及利息;佛山市南海区二轻五金家电工业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佛山市南海区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二轻五金家电工业总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陈永强向本院申请执行。
另查明:位于九江镇下西村万寿下围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府国用字(89)第005081号],其土地使用者登记为“广东省南海县五金制品厂<二轻服装厂>”。
还查明:1988年3月7日,南海县经济委员会发出《关于南海县薄铁厂、九江利器厂合并和改名的批复》[南经委字(88)31号],主要内容为:“同意把南海县薄铁厂、南海县九江利器厂合并,合并后改名为‘南海县五金制品厂’和‘南海县二轻服装厂’,实行两个牌子,一套班子。”1988年4月15日,原南海县九江利器厂、南海县薄铁制品厂合并成立广东省南海县五金制品厂。后广东省南海县五金制品厂的名称多次变更,现变更为佛山市南海区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1990年3月12日,南海县经济委员会发出《关于南海县宏业洗水制衣厂兼并南海县二轻服装厂报告的批复》[南经委字(90)23号],主要内容为:“从一九九O年三月一日起,南海县宏业洗水制衣厂兼并南海县二轻服装厂及原属五金制品厂的薄铁车间。为了方便开展业务及清理债权债务,暂时保留南海县二轻服装厂厂名。”南海市宏业洗水制衣厂和佛山市南海区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中并无该文件,也无南海县宏业洗水制衣厂兼并南海县二轻服装厂及原属五金制品厂的薄铁车间的登记。南海县二轻服装厂无单独的工商注册登记。南海市宏业洗水制衣厂于2002年9月1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位于九江镇下西村万寿下围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府国用字(89)第005081号],其土地使用者虽然登记为“广东省南海县五金制品厂<二轻服装厂>”,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广东省南海县五金制品厂与南海县二轻服装厂实行“两个牌子,一套班子”,且南海县二轻服装厂并未作为一个独立企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即两者实际为同一企业,对此异议人并不持异议,而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由广东省南海县五金制品厂变更而来,故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并无不妥。异议人主张其已兼并南海县二轻服装厂及原属五金制品厂的薄铁车间,但其提供的《关于南海县宏业洗水制衣厂兼并南海县二轻服装厂报告的批复》只能证明当时南海县宏业洗水制衣厂兼并南海县二轻服装厂及原属五金制品厂的薄铁车间得到了南海县经济委员会的批准,而不能证明已经兼并,事实上也无南海县宏业洗水制衣厂兼并南海县二轻服装厂及原属五金制品厂的薄铁车间的工商登记,据此,异议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异议人提交三张《资金平衡表》和五张表格,以此证明薄铁车间已移交给南海县宏业洗水制衣厂,但该证据并不能反映位于九江镇下西村万寿下围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府国用字(89)第005081号]已移交给南海县宏业洗水制衣厂,且异议人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薄铁车间使用的土地即是上述土地,而该土地使用权至今也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是依然登记在广东省南海县五金制品厂名下。综上所述,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南海市宏业洗水制衣厂的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单丽华
审 判 员 麦均兴
代理审判员 钱 伟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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