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口信用证抵押外汇借贷合同
贷款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借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本出口信用证抵押外汇借贷合同由下列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订立:
合同双方就乙方以信用证为抵押向甲方申请外汇贷款一事共同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以下定义
1.1信用证:由 银行开出通过 通知编号为 的信用证;
1.2债务:指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与此有关费用。
第二条 贷款金额和用途
2.1本合同贷款金额的最高额为 ;
2.2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第三条 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从合同签订日起 个月。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
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 ;
4.2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一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经过的天数计数;
4.3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三个月的20日和贷款到期日;
4.4乙方到期应付利息由甲方主动从乙方开立在甲方的处存款账户内扣收。
第五条 信用证的抵押和还款
5.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将1.1条款下的信用证正本抵给甲方并由甲方保管,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
5.2在提交单据后,乙方保证在做出口押汇并授权甲方将押汇收入直接用于归还贷款。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乙方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6.1乙方是从事商务经营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具有执行、履行所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6.2本合同的制定、签署、执行符合乙方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令、制度。乙方已办妥所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续;
6.3保证根据出口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按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项义务;
6.4证及时将抵押信用证规定的出口单据向甲方提交议付;
6.5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
6.6保证按本合同2.2条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七条 违约的情形
7.1乙方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内运出商品;
7.2乙方在本合同第六条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7.3乙方将抵押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别的金融机构议付;
7.4乙方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7.5乙方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或破产;
7.6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八条 违约的处理
8.1在上述一项或数项违约事件发生后,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的七天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弥补因乙方违约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损失;
8.2在乙方具备上述违约情形之一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对违约金额处以X%—X%的罚息;
(2)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到期,主动从乙方账户中扣还贷款及其他费用;
(3)冻结乙方在甲方处的存款户,如乙方的债务没有得到清偿,甲方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4)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持甲方在本合同下权益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乙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第九条 保密
乙方对因本次出口信用证抵押外汇借贷而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方式第 种方式进行解决:
(一)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第十五条 其它
本协议—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授权人: 授权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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